卖煤通告,文件
信息发布者:王俊民 2019-06-01 09:41:53 原创
随着社会发展,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。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持续改善空气质量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邯郸市散煤治理三年作战计划》等相关规定,现就全县散煤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
一、依法打击劣质散煤
(一)全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、销售、运输、囤积和使用劣质散煤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一经发现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二)全县严禁无质检报告流动销售散煤行为。市场监管、公安、交通、交警、生态环境、发改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,对无质检报告流动销售(包括网上销售)散煤的,按劣质散煤查扣,依法进行处理。
(三)强化县、乡(镇)、村三级包联机制和三级联动执法机制,层层落实劣质散煤管控责任,强化进村入口劣质散煤检查点的最后关口作用,切断劣质散煤进村入户通道。
二、“禁煤区”及“清洁取暖覆盖区域”散煤严格管控
(一)“禁煤区”(东至东环路、西至振兴路、北至新能街、南至站前街)及“清洁取暖覆盖区域”内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。对发现违规销售散煤行为,由县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,立即清理取缔。
(二)除持有“主城区货运车辆通行证”及过境运煤车辆外,严禁其它运煤车辆进入“禁煤区”,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。
(三)“禁煤区”内所有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沿街门店、流动摊点商业活动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、取暖严禁使用散煤。“清洁取暖覆盖区域”内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居民住户日常炊事、取暖严禁使用散煤,相关部门及各乡(镇)按职责分工加大排查力度,发现违规使用散煤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。
三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
县政府在县市场监管局、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设置举报电话,分别是2712315、2885722。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加工、销售劣质散煤行为,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,视情况给予最高5000元的举报奖励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二年。
特此通告。
馆陶县人民政府
2019年5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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